粤交路〔2022〕38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编制和设置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和设置管理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我省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编制和设置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路管养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21〕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设置管理
(一)明确管理模式。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取消“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事项的规定,我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规划-审批-设置”转变为现在的“规划-设置”。取消审批环节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围绕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形式、规格、高度、距离等内容进行规划,规划方案发布后,设置者按照规划内容进行设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含未移交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工作(广州、深圳市辖区高速公路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权限已下放至广州、深圳市)。普通公路和已下放规划设置权限的高速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设置工作,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方案编制可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承担。
(二)做好政策衔接。取消“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事项后,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期限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关于“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其设计年限”规定执行。设置期限达到设计年限的,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督促设置者及时拆除,拆除后可按照规划内容重新设置。涉及经营性公路的,超过该公路收费期限的广告标牌设施依法进行处置。原依法批准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无需再办理延续审批手续,按上述规定管理。公布实施的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废止,因公路改扩建等客观因素影响而无法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个别位置,确需更改的,应经原规划机关批准。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已下放至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地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审批,确保下放许可事项接得稳、办得好。
(三)制定规划流程。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编制和设置管理工作是全省干线公路管理成效评价暨“平安公路”创建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不断总结经验,出台和优化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编制流程,持续提高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服务质量和效率,履职尽责。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进辖区内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编制工作,或者按照属地政府要求配合其他管理机构做好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专项规划工作。
二、优化高速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流程
(一)规划需求服务。高速公路开通运营后,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组织编制规划需求,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意见后,按照有关程序书面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规划需求。需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项目及需求位置简介、《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表》《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示意图(彩色)》和必要的标注、文字说明、征求与之相交叉或者相邻相关路段管理单位意见回复等材料。
(二)现场勘查核实。编制单位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要求,及时对规划需求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现场勘查核实后形成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报省交通运输厅。编制单位开展现场勘查核实时,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派员参加并维护好现场秩序。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派员与编制单位共同开展现场勘查核实。
(三)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应书面征求公路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告协会、厅相关业务处室和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意见,同时向社会公示15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组织专家评审。编制单位负责收集汇总相关单位回复意见、公众意见,修改后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完善后形成规划方案草案报省交通运输厅。规划方案草案附送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处理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
(五)出台规划方案。规划方案草案经省交通运输厅阳光政务复核小组复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发布实施后,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广告标牌设施设置者按照规划的位置、形式、规格、高度、距离等内容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一)强化设置监管。广告标牌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设置,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形式提升广告标牌设施整体效果。设置施工时,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实施监管,督促设置者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公路安全运行。
(二)强化日常维护。按照“谁设置、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定期实施巡查,督促设置者加强广告标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实施广告标牌设施安全台账管理,加强对广告标牌设施日常维护的监督,掌握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维护、年限等信息。发现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督促设置者进行处置,确保设施整洁、完好和安全,不影响公路的安全运行。遇到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及时督促设置者对设施安全进行全面排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检测管理。鼓励设置者参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要求》的规定,对广告标牌设施实施检测。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向设置者收集广告标牌设施的检测材料,存档备查。
(四)强化日常监管。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加强辖区内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发现违法违规设置、未按照规划内容设置、超过设计年限的广告标牌设施,应按照业务协作规定及时抄告相应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要求,对管辖内的广告标牌设施实施每年至少一次的“双随机”抽查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不断强化结果应用,推行信用和信息化监管。
四、保护合法权益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享有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经营权,其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依法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及其收益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打击非法广告标牌设施,切实保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广告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不得随意以各种专项整治等名义拆除合法广告标牌设施,避免引发企业经营合同纠纷和社会综治维稳事件,为社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因公路改扩建等公共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合法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普通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依法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位置属公共资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要主动作为,依法依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利用好广告标牌设施位置,大力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本通知印发后,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编制的通知》(粤交法〔2013〕737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