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运函〔2022〕92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商务厅转发关于公布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函〔2022〕15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抓紧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创建工作
要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完善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动机制,落实责任分工。鼓励将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和创建结果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充分发挥市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与工作联动作用,定期研究部署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有关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参与示范企业的稳定性,确保创建工作落细落实,取得示范实效。
二、完善配套政策,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要完善配套政策,聚焦物流配送节点建设、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制定等,在土地、财税、金融保险等方面对示范工程给予必要支持。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获得“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可于“十四五”期间每年申请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三、及时自评总结,建立示范工程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通知》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示范工程创建城市每年要认真开展示范工程自查评估工作,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将适时开展实地核查和督导。
根据《通知》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及韶关市人民政府已分别报送一名处级干部作为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联系人(见附件2)。请联系人之间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遇到的问题。
附件:1.交办运函〔2022〕1583号
2.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联系人名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