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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23年春运期间交通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12 16:3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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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执字〔2022〕22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23年春运期间交通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2023年春运工作要求,全力抓好春运期间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筹划春运执法工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春运工作部署和《广东省春运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版)》(粤交运〔2018〕1299号)要求,准确把握2023年春运新形势,强化组织领导,保障人员到位,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有计划地安排好春运执法工作,为顺利实现2023年春运总目标保驾护航。

  (二)全面统筹执法力量。各地要全面动员,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充实春运执法一线,其中春运任务较重的地区暂停执法人员休假;要不断完善错峰执勤制度(错开正常工作日和工作时段,在周末、节假日及非正常上班时段开展执法工作),强化路面执勤值守;要发挥交通稽查站功能,春运期间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定交通稽查站执勤位置并报厅备案。

  (三)完善协作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中开展道路旅客运输百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公网发〔2022〕3748号)要求,强化与公安机关执法协作,深化道路客运市场整治;要进一步加强地区间执法联动,充分发挥“广深莞惠”“汕潮揭”“珠中江”“粤西五市”等跨区域联动执法优势,完善毗邻基层单位快速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抓好应急运力保障。各地春运办要统筹应急运力,重点解决县级应急运力不足难题,及时做好超员客车和非法营运客车旅客的转运工作,优先保障一线执法工作所需应急运力。对公安交警、交通执法人员查处的超员客车和非法营运客车需转运旅客的,原则上地级以上市城区1小时以内、所辖县2小时以内安排应急运力转运。

  (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地要充分研判疫情形势,配齐配足疫情防控物资,做好执法场所及车辆装备清洗消毒,教育引导一线执法人员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坚持做好个人防护,保障充足的执法力量投入春运执法一线。要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排查违法线索、监控违法车辆、实施精准查处,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接触,降低感染新冠病毒风险。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力规范市场秩序

  (一)突出重点领域。加强道路客运、危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车超限超载、水路运输等领域执法力度。春节前重点加强省际省内尤其是珠三角至西南各省长途客运的执法监管,春节后重点加强省内长途客运及出租汽车客运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营运、长途客车不规范经营、客运站场为无证客车配客、出租车议价拒载、重点车辆屏蔽卫星定位信号、货车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不按规定制作危货运单、严重超限超载、内河船舶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突出重点区域。加强对辖区汽车客运站、高铁站、火车站、机场、地铁站、港口、码头、货物装载源头、危化品生产经营密集区域、高速公路出入口及服务区等重点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和道路客运市场监管,维护海峡渡运正常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三)突出重点车辆。严查严管客运车辆、危运车辆、重型货车、6-9座小型客车等重点车辆。善用重点车辆稽查布控系统、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控系统等科技信息手段,定期分析排查违法违规嫌疑车辆,纳入“重点车辆稽查布控系统”实时监控,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按照预警信息开展精准执法。

  三、完善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成效

  (一)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梳理本地区违法违规较多的企业和车辆信息,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落实“扫黄打非”工作部署,严禁运输各类非法出版物、严禁传播各类有害信息。

  (二)严格处置非法营运客车。发动辖区内客运经营者举报跨省跨市非法营运客车线索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查处的非法营运客车要严格按照裁量标准实施处罚,不得擅自减轻或从轻处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核查车辆来源、核实车辆的合法性,防止查扣的非营运客车在春运期间再次流入运输市场。对外省籍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涉嫌伪造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对涉嫌拼装、改装的非法营运车辆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全面落实治超各项措施。各地要落实路警联合治超机制,强化普通国省道路面治超,加大对超限超载尤其是“百吨王”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督促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全面实施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落实“货车必检,超限禁入”要求。协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装(配)载、放行车辆出站(场)等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上路行驶。

  (四)切实维护水运市场秩序。重点打击内河船舶超范围经营行为,特别是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海砂运输、从事危化品(含成品油)运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等行为。

  (五)开展广泛执法宣传。各地要围绕重要时间节点,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渠道开展春运执法宣传,通过执法成效等正面宣传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典型案例警醒违法经营者,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选择合法运输工具出行。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

  (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要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安全隐患大、事故风险高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和文明用语,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禁粗暴执法、野蛮执法,避免因执法不合法(不合理)造成涉稳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情事件。

  (二)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各地要畅通层级间、部门间、与社会及群众间的沟通联络渠道,及时公布春运相关政策、服务事项和有关违章处理规定,方便群众查询。对上级交办、媒体关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投诉举报,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及时回应,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积极帮助乘客和司乘人员排忧解难,持续改善春运出行体验。

  (三)加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监管,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合理设置救援执勤点、增设备勤点,配齐、配好救援服务人员和装备。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属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重申执法工作纪律;地级以上市要定期对县区一级开展执法巡查,增强县域执法力度,加强对县区一级的业务指导。厅执法监督处将派出督导组分批到各地督导调研,确保春运期间交通综合执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要指定具体联络员负责春运期间交通综合执法信息收集与报送,联络员名单请于2023年1月4日前报厅,并于2023年1月19日报送节前春运执法工作小结、2月15日前报送春运执法工作总结,期间每天报送相关数据和案例。各地开展新闻宣传的素材稿件请及时通过粤政易发至厅联系人,发生重大执法事件要及时核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三)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1.关注“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通过“信息”-“道路运政查询”栏目查询全国道路运政基本信息。

  2.关注“广东交通”微信公众号,通过“交通服务”—“道路运政一网通办”—“信息查询”功能查询相关信息。

  3.关注“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通过“业务办理”功能查询运政数据及运单数据等信息;登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http://dlys.gdcd.gov.cn/)查询本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营运资质信息。

  4.通过“广东交通执法”APP“营运车辆”模块查询全国营运车辆信息和全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通过“广东交通执法”APP“GPS查询”功能查询两客一危及重型货车卫星定位信息;通过“粤e航管”APP查询全省营运船舶信息。

  5.对于外省籍道路运输车辆可登录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或关注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微信公众号查询车辆营运信息。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1.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等客运标志牌管理以及互联网包车客运服务等事项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粤交〔2021〕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包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综运字〔2022〕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除发现春运应急运输车辆有明显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外,不得对途中的应急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3.对因交通管制或道路交通严重拥堵确需绕道行驶的客运车辆不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