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函〔2023〕4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转发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邮政管理局、乡村振兴局,省公路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申报创建工作,现将《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111号)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申请创建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应已完成省级示范县的创建并命名。示范县人民政府能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在农村公路发展体系、网络完善、管养责任落实、融合发展等方面工作有力,“路长制”落实到位,“农村公路+”发展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二、“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择优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按照提出申请、核查报送、专家评审、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命名等程序开展。请县级人民政府对照国家印发的创建条件和标准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按程序进行核查和上报,对报送的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
三、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对已命名的全国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五年内复核评估一次。请县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常态化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我省将通过广东省数字农村公路管理系统进行填报,与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对严重不符合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县,将取消示范县称号。
四、省交通运输厅将联合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邮政管理局、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媒体对“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请各地级以上市组织做好宣传推广工作,通过示范县带动全市争先创优,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11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代章)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