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铁函〔2023〕86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办),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铁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市地铁集团、厦深铁路广东公司:
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办法》(粤交〔2021〕15号)印发实施以来,我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成效明显。为进一步贯彻全过程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理念,促进铁路建设项目降本增效,推动我省铁路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尹中彬,020-83730086。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智能、经济的现代化铁路,保证铁路工期合理,提升铁路建设品质,强化建设单位造价控制主体责任,规范造价行为,提升建设管理效能,根据《广东省“十四五”铁路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粤办函〔2021〕28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勘察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一)深化设计方案研究,科学确定工程规模
勘察设计是控制项目总造价的关键和核心环节,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建设管理等单位应在前期工作阶段深化项目主要控制节点位置和重大方案研究,加强控制性工程规模专项研究,合理确定工程规模;设计阶段应重视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工作,并将比选结果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组织开展设计方案竞赛,并将相关成果用于指导后续阶段工作。
(二)加强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建设管理等单位应提前谋划设计工作,保障合理设计周期,确保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设计阶段应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以实现项目工程品质、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最优。设计单位应切实加强用地用海用林、征地拆迁、生态环保等资源控制要素政策收集及外业调查,满足相应阶段设计深度和造价文件编制需求;同时应深化各专业设计和工程经济专业的密切配合、互动,实现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将工程技术经济指标作为衡量技术合理性和工程经济性的重要参考指标,把控制工程造价理念贯彻到项目设计方案和措施中,并将项目关于方案优化和施工组织等降本增效内容纳入概(预)算编制说明中。
(三)加强造价控制红线意识,鼓励开展限额设计
在项目前期阶段,铁路建设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地方规划发展需求,科学合理确定铁路站房、预留工程等规模,可研批复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站房规模和增设站点。经批准的总概算是造价控制“红线”,鼓励建设单位开展工程限额设计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二、科学编制项目概(预)算
(一)统一造价编制依据和编制原则
造价编制应执行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及广东省相关补充规定,定额采用以国家铁路局发布的概预算定额标准为基础,不足部分辅以相关行业定额标准。编制概(预)算时,应考虑设计标准、工程特点、建设环境及要求、定额水平等因素,结合造价控制需要综合选用。
(二)加强计价基础资料调查和搜集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道路交叉与改移、取弃土场、大临工程、环境评估、材料设备供应、涉水涉电涉铁等方面的现场调查和政策文件搜集工作,为造价编制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资料,建设单位应重点落实相关计费标准、合同协议(或类似项目合同协议)或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概(预)算编制依据充分。
(三)统一征地拆迁费用计价原则,加大征地拆迁调查深度和力度
征地拆迁费用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或标准,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没有标准时方可采用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市场评估价。其中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计费基数为土地房屋征收费用总额(不含临时用地及相关迁改工程费用),费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沿线地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设计单位会同沿线地市政府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费用(含报批的各种税费和规费等)测算,做到费用标准明确、工程数量准确,依据充分、资料完整,并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纳入项目概算报批。相关资料作为概算附件一并报送(费用计算采用的依据性文件应汇编),依据缺失或不充分的征地拆迁费用原则上不予纳入项目概算。
(四)进一步规范概(预)算文件报审
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同时报送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软件版可编辑数据文件(含系统补充信息等);提交设计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分析报告,并与邻近或类似铁路建设项目作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对费用相差较大的章节应重点分析原因;对拟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编制科技专章或实施方案,经审定后费用列入“研究试验费”。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设计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与送审报告同步提交。
(五)进一步规范施工图预算管理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办法》(粤交〔2021〕15号,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图预算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上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后半年内集中报送,确需分批报送的,应在分批审核后的1个月内完成报送。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做好同批次施工图预算与对应批复概算的对比、同批次施工图预算与对应招标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并经施工图审核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送。最后一批次施工图预算报送时应做好整个项目预算与批复概算对比、施工图预算与对应招标施工图预算对比,修正后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如有)可同步报送。
三、切实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一)加强招标以及合同管理工作
1.合理确定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公开招标并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项目(含委托代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并与对应的批复(备案)概(预)算费用进行对比分析,不得超出批复(备案)总概(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综合项目造价管控目标、采用的定额水平、招标文件约定、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文件及其支撑材料应存档备查,并纳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监督检查重点。
2.落实施工合同报送工作。按照《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相应的合同计价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铁路造价管理机构(如有),原则上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送。
3.严格合同执行。合同执行阶段,合同双方均应强化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坚持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管理权限和约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
(二)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费用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已批复概算中的征地拆迁费用及时与沿线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合理划分风险责任,费用原则上包干使用,同时严控红线外征地费用纳入项目成本;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征地拆迁费用签认、计价和支付,并做好相关资料建档。我厅批复设计概算的铁路项目,其征拆费用超出合同的部分,首先要在批复总概算范围内按相关规定调剂解决;确需阶段性调整征地拆迁费的,应按合同约定和据实发生原则由合同双方协同整理确认并提交相关支撑性材料,由建设单位审核把关,提出费用承担原则和资金来源建议,完成资金审计(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三)规范人工、材料调差工作
我厅批复设计概算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进行人工价差调整,材料价差的调整依据铁路行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标时应结合工程承包模式和风险共担原则,在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中明确可具体执行的材料价差调整条款。
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材料实际采购数量和价格、实际使用数量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整理相关记录资料,按时做好资料建档并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加强实施过程中材料价差调整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审核,对施工单位实际采购情况及时核查,按时办理合同支付。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应主动指导、定期汇总所辖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情况,做好材差调整合规性和真实性的抽查工作。
(四)落实设计变更等管理要求
1.进一步规范变更报批。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设计变更按相关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变更按合同约定和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规定权限办理。对于国铁集团与省政府联合批复初步设计的路省合资省方控股铁路项目,其设计(含变更)和造价管理工作优先执行国家、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具体按照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及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国家、国铁集团未明确事宜的,则执行我省铁路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2.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设计变更增加概算占比(除标准和重大规模变化、安全补强等以外,设计变更费用累计后增加的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总额或批复总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的5%)及报批效率等评价指标纳入铁路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建设单位应按我省铁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分类、程序、费用编制规则进一步规范变更名称和类型,合理确定变更范围和界面,并做好变更台账管理。设计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数量的审核,确保准确性。
3.进一步明确设计变更费用范围。对于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其预算编制范围为征地拆迁费用(如有)、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安全生产费等主要变化部分,其他费用变化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其他
(一)加强造价台账管理
按照《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及时建立造价台账管理制度,按《广东省铁路工程监管工作标准化指南》相关格式编制项目造价台账并动态更新内容,及时开展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批准概算的对比分析;各项目投资建设主体于每年2月底前将造价台账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铁路工程造价机构(如有)。
(二)规范竣工决算管理
铁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竣工决算(清理概算)审核把关后尽快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报告随竣工决算(清理概算)文件一并报送竣工决算审批部门。竣工决算文件按照规定格式编制。
(三)加强造价文件编制质量控制
编制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按总造价的5%、3%、2%作为衡量编审行为的质量标准。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联合推进设计、概预算、招标清单等环节工程数量的数据链传递、维护及信息化工作,并加强设计、实施(含变更)、竣工工程数量溯源性。
(四)落实信息报送制度
按照《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信息收集,原则上于每季度末通过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综合管理系统报送(网址:http://210.76.80.97:8080/headgmp/cost/egov/),具体报送工作按系统相关操作指引办理。
(五)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从事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依法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关于工程造价职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业,并对其开展的造价活动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