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汾江河佛山大道
至汾江桥段北岸提升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汾江河佛山大道至汾江桥段北岸提升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佛山市汾江河佛山大道至汾江桥段北岸提升工程位于佛山水道左岸佛山大桥至汾江桥段,工程全长705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较为顺直,河面宽约32-50米,水流平缓,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综合考虑航道通航和工程建设条件,同意工程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基本同意《汾江河佛山大道至汾江桥段北岸提升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所处佛山水道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Ⅴ级。工程经优化后,沿现状堤岸布置,包括堤防、护岸、涵闸、河岸步道广场等工程。堤防工程拟拆除临河废弃码头及其他废弃构筑物,部分岸线向后退缩4-12米,采用挡墙结构,前沿线与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5米;护岸工程主要在堤脚处进行抛石护岸,护脚平台宽1.0米,面高程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其中K0+205-K0+235段为打桩干砌石方案,面宽1.2米,面高程-1.0米;涵闸工程拟改建南窦涵闸(K0+377.3处),新建两孔一联出水涵闸,前沿线与整治堤防线齐平;河岸步道广场布置于堤防岸线以内。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均较小,其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设计严格控制抛石范围和护岸面高程,并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跨、临河建筑物的影响分析,妥善处理施工与过往船舶通航的关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航道通航、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三)沿河废弃码头及其他构筑物应拆除至高程-4.4米以下,以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佛山航道事务中心,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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