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26号
深圳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穗莞深城际深圳机场至前海段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穗莞深城际深圳机场至前海段工程位于深圳市西部地区,连接深圳机场和前海中心,拟采用盾构隧道方式穿越西湾水域。隧道离岸约500米,与西侧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基本平行且相距约500米,并穿越在建的深中通道工程(含互通立交)。工程所处海域海床总体稳定,综合考虑湾内通航情况和隧道建设条件,在采取增大埋设深度、保证相邻建筑物安全等措施的前提下,同意隧道工程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穗莞深城际深圳机场至前海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根据湾内通航情况,论证采用300吨级货船(38.7米×8.0米×1.8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处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0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埋置深度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隧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不高于-8.64米。设计采用双洞单线隧道,洞径8.8米,隧道均埋置于海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顶高程均不高于-34.55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隧道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深中通道桥隧及相关建(构)筑物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深圳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深圳航道事务中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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