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3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110kV卢边站新出F33线路新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
你单位关于110kV卢边站新出F33线路新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110kV卢边站新出F33线路新建工程于东莞市茶山镇石大路桥下游约90米处跨越寒溪河,跨河段新建10kV双回线路。工程所处河段河道较顺直,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线路采用一档过河方式,同意新建线路选址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基本同意《110kV卢边站新出F33线路新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选用100吨级货船(45.0米×5.5米×1.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运沙船(49.6米×10.0米×2.3米)等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线路跨越航道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5.9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通航净高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10kV线路通航净高应不小于15.38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的线路最低弧垂点高程为23.91米,设计通航净高为17.97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线路跨越航道采用一跨过河方式,跨越档距为347米,杆塔均位于岸上,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工程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与相邻缆线、桥梁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东莞航道事务中心,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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