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函〔2020〕27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海发电一厂2台200MW燃水煤浆机组
燃煤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建设南海发电一厂2台200MW燃水煤浆机组燃煤码头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拟建南海发电一厂2台200MW燃水煤浆机组燃煤码头工程位于西江左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田村河段,与下游现有卸煤码头相接,拟建码头上距高明大桥226米,下距广珠铁路西江特大桥约3千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河面宽阔,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同意码头工程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拟建码头所处西江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基本同意《南海发电一厂2台200MW燃水煤浆机组燃煤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码头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码头工程包括码头、引桥和护岸等。码头采用高桩框架式结构,顺岸布置2个3000吨级煤炭泊位,前沿线长212米;码头停泊水域宽度34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于码头前方,顺水流方向长24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192米,回旋水域边缘与主航道边线最小间距约104米。码头通过2座引桥与后方陆域连接,接岸处建设浆砌石挡墙护岸(长度106米);护坡工程采用斜坡式抛石护坡(长度222米),前沿设置压脚棱体,与码头前沿线齐平。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的条件下,拟建码头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落实相关水域的维护;加强船舶进出港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西江航道事务中心,佛山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