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策文件 > 许可公告

航道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4-20 08:3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落实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同时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涉航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信用交通省”建设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同时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办理部门先予受理,并进行技术审查,在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于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二、非关键性材料主要是指不影响行政审批审查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委托办理证明;    

(三)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取得的相关单位文件、书面意见或协议;    

(四)在规定时限内能够予以更正、补充的报告、设计方案、图纸等;    

(五)其他符合规定认为可以容缺的材料。    

三、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四、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签字(盖章)确认的承诺书(样板详见附件),并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六、容缺受理的审批项目,补充非关键性材料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应在对外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可不予办理。    

八、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并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相关附件:航道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工作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