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6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穿越增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增城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拟采用沉管施工方式,在济广高速公路增江大桥下游约110米处穿越增江。工程河段河道微弯,河面宽约290米,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远离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同意工程管道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增城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PPP项目穿越增江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选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港澳线货船(49.9米×15.6米×2.8米)、干散货船(67.5米×10.8米×2.0米)、多用途集装箱船(49.9米×12.8米×2.6米)等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处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4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埋置深度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不高于-11.0米。设计采用2条DN1600压力管(间距1.6米),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出入土点均位于岸滩之上,在航道和适航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顶高程均不高于-11.0米(水平长度183米,最小埋深4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管道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与相邻桥梁、燃气管道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同时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