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水运字〔2020〕3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瑞星”高速客船继续航行港澳航线的批复
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我司“瑞星”轮办理<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的请示》收悉。“瑞星”船经交通运输部批准航行港澳航线(交水批〔2010〕122号),经研究,同意你司所属的“瑞星”高速客船(总吨位241、净吨位85、载客量196位、主机功率2×1007KW)继续航行深圳市各对外开放客运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航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4日止。船舶航行有效期内应保持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有效,若上述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失效,本批文自动失效。请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船舶、船员证书。经营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