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8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海晴观光渔船有限公司浮趸码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州市海晴观光渔船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浮趸码头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广州市海晴观光渔船有限公司浮趸码头(已建)位于浮莲岗水道右岸,上距海鸥大桥约58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顺直,河面宽阔,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同意浮趸码头选址。
二、通航技术要求
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基本同意《广州市海晴观光渔船有限公司浮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包括候船平台、活动钢引桥、浮趸等设施,候船平台和浮趸顺岸布置,利用活动钢引桥连接;趸船长度40米,宽11.3米,设2个泊位,停靠33吨休闲渔船(14.0米×4.02米×0.9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和39吨休闲渔船(17.11米×4.63米×0.9米);前沿停泊水域宽6米,其边界与主航道最小间距约79米,不占用航道;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于码头前方,长轴45,短轴30米,其边界与主航道最小间距约48米。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均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落实各项设施和相关水域的维护管理;加强船舶靠泊(仅限单排停靠)和进出管理,船舶进出应加强瞭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及时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