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10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西环高速公路项目500kV香顺甲乙线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中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你单位关于中山西环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项目500kV香顺甲乙线N19-N29段迁改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因中山西环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项目建设,需对该项目范围内涉及的500kV香顺甲乙线N19-N29段线路实施迁改,迁改工程位于中山市环镇南路凫洲水道大桥上游约270米至1470米范围内,其中N25A-N28A段沿凫洲水道右岸布置,N28A-N29段跨越凫洲水道。线路工程所处河段河道顺直,河面宽约140米,水深良好,河势基本稳定。综合考虑航道通航和工程建设条件,在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线路选址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中山西环高速公路(含小榄支线)项目500kV香顺甲乙线N19-N29段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Ⅶ级,选用50吨级货船(32.5米×5.5米×0.7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等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线路所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34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100米。
(三)沿岸段线路布置线路N25A-N28A段沿岸布置,新建4座线塔,档距分别为532米、269米、312米,最低弧垂点高程为27.2米,线塔采用高桩疏水结构,承台顶面高程为2.65-2.82米,前沿与主航道边线最小间距约20米(N28A塔)。线塔布置对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均较小,在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四)跨河段通航净空尺度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500kV线路通航净高应不小于18米、通航净宽应不小于32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的线路最低弧垂点高程为25.0米,设计通航净高为22.6米;N28A-N29档距为267米,有效通航净宽67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水中线塔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为确保工程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中山西环高速公路桥梁建设的关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中山航道事务中心,中山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