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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8-04 22:26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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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0〕16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中山市东部外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跨河桥梁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位于中山市境内,连接黄圃镇、三角镇、民众镇和翠亨新区,全长约37.2千米。本工程拟依次跨越横门水道、七顷涌、义仓正涌、二滘沥、马大丰涌、南洋滘、黄沙沥、大黄圃水道、大奎河等9条航道。工程主要位于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区,拟建桥梁所处河段岸线、河势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但部分跨河桥梁选址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运营、保护与港口岸线规划、相邻涉水设施的相互影响,桥梁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等措施的前提下,基本同意设计提出的各跨河桥梁选址方案,详见表1。

表1 工程跨越航道位置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基本同意《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横门水道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跨黄沙沥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跨大奎河、大黄圃水道、南洋滘、二滘沥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跨越马大丰涌、义仓正涌、七顷涌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桥梁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表3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序号 桥梁名称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1 横门水道特大桥 3.35 -0.282 保家枢纽主线桥(跨七顷涌) 2.04 -0.383 保家枢纽主线桥(跨义仓正涌) 2.04 -0.384 二滘沥大桥 2.04 -0.385 马大丰涌特大桥 2.04 -0.386 南洋滘大桥 2.24 -0.197 黄沙沥特大桥 3.74 -0.248 黄圃水道大桥 3.25 -0.269 大奎河大桥 3.04 -0.29(三)通航净高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高,设计方案提出的各桥梁实际通航净高均大于最小通航净高,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3。

表3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要求

  (四)通航净宽

  拟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各桥梁最小通航净宽。设计方案提出的各桥梁实际通航净宽均不小于最小通航净宽,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宽度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水闸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港口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协调处理好横门水道特大桥建设与规划岸线的关系,保障港区正常开发。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中山航道事务中心,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