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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潮州港金狮湾港区潮州亚太燃油仓储有限公司公共通用码头(配送基地)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8-18 08:5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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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0〕17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潮州港金狮湾港区潮州亚太燃油仓储有限公司公共通用码头(配送基地)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潮州亚太燃油仓储有限公司: 

  关于潮州港金狮湾港区潮州亚太燃油仓储有限公司公共通用码头(配送基地)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潮州市饶平县拓林镇东部海域,金狮湾进港航道(大塘电厂进港航道)东北侧,距东侧的华丰油气码头、西侧的大塘电厂码头均约1千米,主要涉航设施包括码头和防波堤等。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海床总体稳定,水深良好,码头建设规模与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相适应,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基本同意《潮州港金狮湾港区潮州亚太燃油仓储有限公司公共通用码头(配送基地)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本工程设计总体呈L型布置,建设2个码头,1#码头沿防波堤呈突堤式布置,2#码头顺岸布置;防波堤位于在1#码头东侧,长约721米;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均布置于防波堤内,未占用航道。码头利用进港支航道与主航道连接,进港支航道长约1.5千米,宽150米,底高程-14.6米(基准面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根据相关专题研究成果,工程对航道水流条件、冲淤,以及海床演变的影响均较小,航道布置方案整体可行。通过《航评报告》的相关分析,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进一步开展专题研究,优化航标配布,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加强码头作业水域、进出港航道等维护管理,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渔业养殖、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等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潮州市交通运输局,省航道事务中心,粤东航道事务中心。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潮州港金狮湾港区潮州亚太燃油仓储有限公司公共通用码头(配送基地)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