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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8-17 20:01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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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0〕17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位于潭洲水道灯笼沙洲右汊右岸,下距华阳桥约530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较顺直,河面宽约100米,水深良好,岸线、河势基本稳定。由于码头所处位置河面较窄,综合考虑选址相关因素,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选址基本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拟建码头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基本同意《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码头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采用栈桥接趸船的浮码头设计方案,沿岸布置,前沿线总长113米;前沿停泊水域宽27米,其边线与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5米;码头前方不设置回旋水域(利用华阳桥下游较宽阔水域掉头)。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码头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对运营船舶的管理,严格控制船舶进出和靠泊,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水域维护;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佛山航道事务中心,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龙舟广场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