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18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省交通集团关于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粤交集基〔2020〕356号)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位于江门、中山市,项目全长约48.7千米。本工程拟对高速公路跨越白沙河、江门水道、睦洲水道、西江、凫洲水道、坦背涌、分流涌、港口河等8条航道的桥梁进行改扩建(旧桥上、下游两侧或一侧扩建)。工程主要位于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区,新建桥梁所处河段岸线、河势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但部分跨河桥梁选址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新建桥梁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对孔布置等措施的前提下,基本同意设计提出的各新建跨河桥梁的选址方案,详见表1。
表1 工程跨越航道位置序号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总报告)》及各分册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桥梁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三)通航净高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新建桥梁最小通航净高,设计方案提出的桥梁实际通航净高均不小于最小通航净高,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3。
表3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要求
(四)通航净宽拟扩建的西江特大桥、拱北河大桥、港口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广珠公路跨线桥设置1个单向通航孔,其余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各新建桥梁最小通航净宽。设计方案提出的各桥梁实际通航净宽均不小于最小通航净宽,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宽度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其中西江特大桥、港口大桥、拱北河大桥的通航孔桥墩应分别按不小于5000吨级、300吨级、100吨级船舶撞击设防。
(二)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考虑新旧桥梁尺度存在一定差异,应进一步开展航标(含警示标志)配布调整方案专题研究。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缆线、水闸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妥善处理广珠公路跨线桥(坦背涌)桥下人行桥拆除问题。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江门、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江门、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江门、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江门、中山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