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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十涌西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入河排水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9-08 10:1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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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0〕19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十涌西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入河排水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州南沙高端制造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自贸试验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十涌西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入河排水口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建广州市南沙区自贸试验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十涌西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入河排水口位于洪奇沥水道左岸、沥心沙大桥下游约250米处,上距万顷沙西水文站约50米,设计最大排水量为15万立方米/天。工程所处河段河道较顺直,河面宽阔,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工程所处洪奇沥水道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基本同意《广州市南沙区自贸试验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十涌西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入河排水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排水口位于堤脚处,采用2根D1020×12自流管排水,顶面高程-0.5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外侧设置消力池和抛石护脚,并基本沿现状坡面铺设;抛石护脚呈喇叭形,宽3米,长12米,顶面高程-2.01米至-2.88米,护脚外边线与主航道边线最小间距约153米。结合数学模型研究成果,排水口的设置和作业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四)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万顷沙西水文站迁移的相关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南沙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南沙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南沙航道事务中心,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十涌西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入河排水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