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20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塘西大道三期工程及南延线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佛山市建盈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市塘西大道三期(桃园路-S263广云路段)工程及南延线(S263广海大道-进港路段)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塘西大道三期(桃园路-S263广云路段)工程及南延线(S263广海大道-进港路段)工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和南海区,由北向南拟依次跨越西南涌、东平水道、南沙涌等3条航道。
(一)跨西南涌桥梁拟建桥梁于桃园路西延线西南涌大桥上游约300米处跨越西南涌,从上游向下游并列建设A匝道桥、主桥、B匝道桥。工程处于河道弯曲段,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最大交角约30°。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桥墩顺水流布置等措施的前提下,基本同意设计提出的桥梁选址方案。
(二)跨东平水道桥梁(三水三桥)拟建桥梁于三水大桥下游约3.7千米处跨越东平水道,桥位上距东平水道与南沙涌分流口约600米,下距广珠铁路北江特大桥(跨东平水道)约1.85千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河面较宽阔,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同意设计提出的桥梁选址方案。
(三)跨南沙涌桥梁拟建桥梁包括三水三桥主桥和连接线桥(南沙村大桥,上距主桥约30米),桥位上距东平水道与南沙涌分流口约900米,下距广珠铁路北江特大桥(跨南沙涌)约2千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河床、河势基本稳定,主桥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最大交角约10°,连接线桥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对孔布置等措施的前提下,基本同意设计提出的桥梁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塘西大道三期(桃园路-S263广云路段)工程跨西南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塘西大道三期南延线(S263广海大道-进港路段)工程跨东平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塘西大道三期南延线(S263广海大道-进港路段)工程跨南沙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桥梁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三)通航净高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高,设计方案提出的各桥梁实际通航净高均大于最小通航净高,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3。表3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要求序号 桥梁名称 最小通航净高要求(米) 设计通航净高(米)1 跨西南涌桥梁 4 5.52 跨东平水道桥梁(三水三桥) 10 113 跨南沙涌桥梁 4 6(四)通航净宽拟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各桥梁最小通航净宽。设计方案提出的各桥梁实际通航净宽均大于最小通航净宽,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宽度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其中跨东平水道、南沙涌桥梁通航孔水中桥墩分别按不小于3000吨级和50吨级船舶标准设防。
(二)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管道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佛山航道事务中心,佛山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