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21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市马骝洲水道北堤岸整治修复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马骝洲水道北堤岸整治修复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珠海市马骝洲水道北堤岸整治修复工程位于洪湾水道(又名马骝洲水道)左岸,工程范围上游至珠海大桥下游约1.2千米处,下游至横琴大桥,包括堤岸加固9.05千米(横琴大桥至横琴二桥段5.05千米,洪湾水闸至终点段4千米)和新建保税西(小钓)水闸1座。工程所处河段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堤岸工程基本沿原堤岸实施,新建水闸处于河段弯曲段的凸岸处,工程选址方案总体可行。
二、通航技术要求
工程所处洪湾水道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基本同意《马骝洲水道北堤岸整治修复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堤岸工程主要为堤身加高培厚,新建堤顶道路、防浪墙、外江消浪防冲设施等,不改变原堤岸轴线,抛石护脚外缘与主航道边线最小间距约79.3米;水闸工程采用3孔布置,结构边缘与主航道边线最小间距约178米。结合数学模型研究成果,工程建设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工程建设对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海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珠海航道事务中心,珠海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