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22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中山段工程线路调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中山段工程线路调整项目(岐江河特大桥和横门互通)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中山段工程线路调整项目拟分别跨越石岐水道和横纵涌2条航道,建设岐江河特大桥和横门互通桥。
(一)岐江河特大桥工程拟拆除现南环路岐江河桥后,原址新建桥梁(双层)1座,桥址上距中山二桥约1.4千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顺直,河面宽约130米,河床、河势基本稳定,但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最大交角达29°,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等措施的前提下,基本同意设计提出的桥梁选址方案。
(二)横门互通桥拟建横门互通于横四涌以北约3.1千米处跨越横纵涌(又名茅龙水道),桥梁包括A匝道桥、主桥和D匝道桥,A、D匝道桥与主桥间距分别为35米和27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顺直,河面宽约120米,水深良好,岸线、河势基本稳定,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同意设计提出的桥梁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中山段工程线路调整项目(岐江河特大桥和横门互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详见表1。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桥梁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三)通航净高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高,设计方案提出的各桥梁实际通航净高均大于最小通航净高,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3。
表3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要求
(四)通航净宽拟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各桥梁最小通航净宽。设计方案提出的各桥梁实际通航净宽均大于最小通航净宽,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宽度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中山航道事务中心,中山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