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23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广核汕尾后湖海上风电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中广核新能源海上风电(汕尾)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中广核汕尾后湖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中广核汕尾后湖海上风电场项目场址位于陆丰市湖东镇后湖南侧海域,离岸约12千米,项目拟建设海上风机、海上升压站、送出海缆、陆上集控中心等。海上风电场发出的电能通过2回220kV海底电缆输送至陆上集控中心,长约38.5千米,海缆由南向北依次穿越大星山甲子航道、甲子航道。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水深良好,海床总体稳定,风电场远离规划航道,海底电缆穿越航道处已避开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工程选址满足《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中广核汕尾后湖海上风电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所涉及航道的代表船型,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工程穿越航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下同,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0.65米)。
(三)风电场平面布置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关于风电场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风电场布置在离岸较远且水深良好的海域内,与北侧的大星山甲子航道最小距离约1.9千米,远离航道边缘,风机基础采用钢管桩,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
(四)海缆埋设方案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分析论证提出的海缆穿越航道处的最高顶部高程和埋设宽度要求。设计2回220kV海缆间距50米,穿越航道处埋设宽度范围内的设计顶部高程均在最高顶部高程以下,覆盖层厚度不小于4米,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2。
表2 工程穿越航道处埋设方案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相邻风电项目以及1#、2#锚地等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开展航标配布调整方案专题研究;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海缆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加强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汕尾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