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26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麻涌镇中心大道和淡水河大桥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东莞市麻涌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麻涌镇中心大道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麻涌水道、淡水河大桥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倒运海水道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研究,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已建东莞市麻涌镇中心大道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在中心大道跨麻涌水道桥(麻涌二桥)上游约12米处穿越麻涌水道。工程所处河段河势、岸线基本稳定,且远离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已建淡水河大桥中压天然气管道在淡水河大桥上游约20米处穿越倒运海水道。工程与上游左岸锦兴水泥厂码头、东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码头距离较近(约30米),考虑工程选址相关因素,且管道埋设较深,原则同意管道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东莞市麻涌镇中心大道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麻涌水道、淡水河大桥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倒运海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航道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已建工程穿越麻涌水道、倒运海水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0.4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分析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穿越麻涌水道管道顶部高程应不高于-13.28米、穿越倒运海水道管道顶部高程应不高于-12.13米。设计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顶高程分别不高于-13.28米、-21.28米,最小埋深分别为4.27米、11.87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码头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道事务中心,东莞航道事务中心,东莞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