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29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潮安区自来水公司固定取水口迁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潮州市潮安区自来水公司:
关于潮安区自来水公司固定取水口迁移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潮州市潮安区自来水公司固定取水口迁移工程位于梅溪河右岸,下距大衙渡口约1.45千米,设计取水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瞬时最大取水量为2.5立方米/秒)。工程所处河段河道顺直,河面宽约240米,水深良好,河床、河势总体稳定,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工程所处梅溪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取水口工程由泵房、引水管、取水头部等组成。泵房布设于堤内;取水头部伸出堤岸约25米,外边缘与航槽边线最小间距约52米,取水头部采用菱形桩架式,平面尺寸15米×5米(长×宽),钢管桩顶面高程7.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取水头部后接2根直径1420毫米引水管,引水管采用箱涵法穿越堤岸后接入泵房,管顶高程5.32~6.82米。根据《潮安区自来水公司固定取水口迁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取水口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研究成果,取水口的设置和作业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