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3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G324线雁塔大桥拆除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州市增城区道路养护中心:
关于国道G324线雁塔大桥拆除重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国道G324线雁塔大桥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于人民桥下游约2千米处跨越增江,本工程拟拆除旧桥后,原址重建新桥1座。工程处于初溪水利枢纽库区范围内,河面宽约150米,水流平缓,水深条件良好,岸线、河势基本稳定,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约5°,工程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桥梁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国道G324线雁塔大桥拆除重建工程跨越增江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49.9米×15.6米×2.8米,67.5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多用途集装箱船(49.9米×12.8米×2.6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8.3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5.7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通航净宽应不小于55米的,净高应不小于10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2×80米,桥墩承台顶面高程分别为6.6米、-5.3米、7.1米,有效通航净宽为61.5米,实际通航净高为11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桥梁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进一步开展航标配布调整方案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与相邻管线、便桥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做好有关保护措施,及时迁改受影响的管线,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四)新桥建设前,通航孔内的旧桥应拆除至现状河床面以下不小于0.5米,旧桥左中右水中桥墩应分别拆除至-0.86米、-6.66米、-5.06米以下,以利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