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0〕31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牛田洋片区海滨长廊及停车场新建工程(海滨路西延)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汕头高速公路公司:
关于汕头市牛田洋片区海滨长廊及停车场新建工程(海滨路西延)项目一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汕头市牛田洋片区海滨长廊及停车场新建工程(海滨路西延)项目一期工程拟在西港高架桥下游约1.4千米处跨越韩江,建设西堤大桥,桥位下距韩江与榕江汇流口(礐石大桥)约200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河面宽约340米,河床、河势基本稳定。但桥梁与下游汇流口和已建桥梁距离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且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约8°。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结合有关研究成果,在采取合理加大通航孔跨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桥梁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桥梁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汕头市牛田洋片区海滨长廊及停车场新建工程(海滨路西延)项目西堤大桥跨韩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驳船(67.5米×10.8米×2.0米)、杂货船(65.0米×13.2米×4.2米,60.1米×10.6米×3.8米,65.0米×11.0米×4.2米)、海轮(85.0米×12.3米×4.3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5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90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通航净宽应不小于147米的,净高应不小于22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80米,左右桥墩承台顶面高程均为-2.5米,通航净宽154米,通航净高26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桥梁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进一步开展航标配布调整方案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与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做好有关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进一步优化桥梁下游航道调整方案,并与桥梁建设同步实施;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18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牛田洋片区海滨长廊及停车场新建工程(海滨路西延)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