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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揭阳省级高新区与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榕江新城隧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1-04 21:16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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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0〕33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揭阳省级高新区与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榕江新城隧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揭阳市公路事务中心: 

  关于揭阳省级高新区与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榕江新城隧道)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揭阳省级高新区与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榕江新城隧道)拟采用沉管隧道方式穿越榕江北河,隧道上距榕东大桥约2.0千米。工程所处河段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且避开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隧道工程推荐选址方案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拟建隧道穿越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揭阳省级高新区与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榕江新城隧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3000吨级杂货船(108米×16.0米×5.9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散货船(96米×16.6米×5.8米)、油船(97米×15.2米×5.9米)、集装箱船(106米×17.6米×5.8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取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隧道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6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埋置深度《航评报告》论证提出隧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不高于-13.4米,投影航道上的长度不小于288米。设计采用沉管隧道,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顶高程不高于-13.4米,投影航道上的长度295米,覆盖层厚度不小于7米。拟建隧道埋设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隧道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进一步优化施工期临时航道布置和航道通航方案,减少施工对通航的影响,保障施工期航道通航安全。(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隧道和通航安全。同时,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隧道附近航道整治、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揭阳省级高新区与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榕江新城隧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