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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韶关港乌石综合交通枢纽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1-04 21:2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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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0〕33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韶关港乌石综合交通枢纽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韶关港有限公司: 

  关于韶关港乌石综合交通枢纽一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韶关港乌石综合交通枢纽一期工程位于北江左岸,上距濛浬水利枢纽约1080米、乐广高速公路乌石特大桥约630米。工程处于濛浬水利枢纽船闸下游航道连接段,河道弯曲,航道整治建筑物较多,通航条件复杂。考虑选址有关因素,结合相关专题研究成果,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技术要求

  工程所处北江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工程拟建码头沿岸布置,设计前沿线总长935米,采用高桩框架结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28米,回旋水域长轴170米,短轴102米。其中,13#~17#泊位码头前方不设置回旋水域;停泊水域与主航道边线最小间距11.6米。根据《韶关港乌石综合交通枢纽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以及数学模型和船舶操纵仿真模拟试验研究成果,工程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但船舶进出作业对航道通航有一定影响,在采取适当调整航道走向、合理的交通组织、控制作业条件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调整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码头作业水域、进出港航道等维护管理,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回旋水域布置和航道调整方案;加强与北江航道扩能升级项目建设单位和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部分丁坝拆除后,加强航道水下地形观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韶关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韶关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韶关港乌石综合交通枢纽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