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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江门港主城港区江海作业区高新区公共码头(首期项目)及锚地专用航标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1-02-01 15:56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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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3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江门港主城港区江海作业区高新区公共码头(首期项目)及锚地专用航标的批复 


江门高新港务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置江门港主城港区江海作业区高新区公共码头(首期项目)及锚地专用航标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设置江门港主城港区江海作业区高新区公共码头(首期项目)及锚地专用航标,具体如下:

  (一)浮标:虎跳门水道现状48#右侧标往下游调整至港池下边线与航道交汇处;撤除现有信义玻璃厂码头下游专用标志1 座;码头配套锚地设置2座锚地专用浮标,专用航标为HF1.8型柱形浮标,浮标标体颜色为黄色,灯质为双闪黄光、周期6秒(0.5+0.5+0.5+4.5)。

  (二)专用灯桩:在码头前沿上、下游端部各设置1座专用灯桩,共2座,专用航标为H7.5m钢管灯桩,标身颜色为黄色,灯质为单闪黄光、周期4秒(0.5+3.5)。航标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你单位要按照航标设置方案做好专用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设置。

  三、其他要求

  (一)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须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投入使用。

  (二)你单位要落实专用航标维护管理责任。专用航标应按照《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等规范标准维护管理,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专用航标维护情况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备案,按规定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专用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专用航标设置后,如需调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9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江门港主城港区江海作业区高新区公共码头(首期项目)及锚地专用航标的批复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