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1〕3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港荃湾港区荃美石化码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惠州荃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港荃湾港区荃美石化码头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位于惠州港荃湾港区荃湾作业区南段岸线,与西侧在建港业石化码头距离约280米。码头所处海域宽阔,海床总体稳定,水深良好,未占用规划主航道,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荃湾港区进港主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5万吨级。拟建码头突堤式布置、东西两侧靠船,引桥采用预应力箱梁结构,引桥总长286.5米;码头采用高桩梁板结构,码头前沿总长659米;码头西侧#1泊位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84米,回旋水域与港业石化码头共用,在码头端部西南侧呈圆形布置,直径486米;码头东侧#2、#3、#4泊位连续布置,#2、#3泊位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均为41米,#4泊位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75米,#2泊位回旋水域在泊位东侧呈圆形布置,直径282米,#3泊位回旋水域与#2泊位共用,#4泊位回旋水域在泊位东侧呈圆形布置,直径460米;码头前沿与现状荃湾作业区西支航道的最小间距约650米,与现状荃湾作业区东支航道的最小间距约330米;船舶利用荃湾港区进港东西支航道、主航道和马鞭洲航道进出港。根据《惠州港荃湾港区荃美石化码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码头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以及数学模型和船舶操纵模拟试验研究成果,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码头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码头作业水域、进出港航道等维护管理;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