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1〕5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阳江港吉树作业区#J11—#J12泊位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阳江市新航港务有限公司:
关于阳江港吉树作业区#J11—#J12泊位码头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工程位于九姜河支航道(九姜河口)东岸,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内(#J11—#J12泊位),上距九姜围水闸约1030米,上游侧为#J13泊位,下游侧为#J10泊位。工程所处位置水域宽阔,海床总体稳定,未占用规划主航道,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九姜河支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5000吨级。拟建码头设计采用高桩梁板结构,顺岸布置,前沿线与上下游码头前沿线齐平,总长246米;前沿停泊水域宽39米,其边线与九姜河支航道的最小间距约168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于码头前方,直径248米,回旋水域需利用部分主航道,且与上游#J13—#J14泊位、下游#J9—#J10泊位回旋水域有部分重叠;码头利用九姜河支航道与阳江港主航道连接。根据《阳江港吉树作业区#J11—#J12泊位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码头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研究成果,航道及港池开挖对周边水域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有限,但船舶进出作业对航道通航有一定影响,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码头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码头作业水域、进出港航道等维护管理;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通航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妥善处理码头建设、营运与渔业养殖的关系,以利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阳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阳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