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1〕7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沙至中山高速公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南沙至中山高速公路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南沙至中山高速公路起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终于中山市港口镇,由主线和万顷沙支线两部分组成,全长约32公里,拟跨越17条航道(不含先行工程),建设29座桥梁。拟建工程位于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区,大部分桥梁建于联围内,各桥梁所处河段河势总体稳定,水流条件较好。但部分其桥梁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较大,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等要求。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合理加大通航孔跨径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桥墩顺水流布置等措施的前提下,桥梁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详见表1。
表1 工程跨越航道位置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南沙至中山高速公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桥梁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河段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桥梁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三)通航净空尺度拟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空尺度的结论,以及设计方案提出的各桥梁实际通航净空尺度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水中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其中,跨沙仔沥桥梁通航孔桥墩应按不小于1000吨级船舶撞击力考虑防撞标准,跨浅水湖桥梁通航孔桥墩按不小于300吨级船舶撞击力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桥梁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涵标等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管线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南沙、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分别向南沙、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