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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5-20 14:5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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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18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 

  关于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位于大铲水道北岸,紧邻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沙角C电厂脱硫码头东侧。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水深良好,海床基本稳定,选址满足《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大铲水道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5000吨级。验潮站设计采用双层高桩墩台结构,平台尺寸为6.3米×7.0米,验潮室建于平台上,平台与脱硫码头护轮坎间距为5厘米,通过码头平台进出验潮室;平台东侧布置2组直径351毫米×3 钢簇桩防撞措施,2组簇桩间距为7米,平台前沿线、防撞桩外边缘均位于脱硫码头前沿线以内。验潮站平台前沿线距离堤岸33米,与大铲水道主航道边线最小间距约1.5千米。根据《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验潮站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验潮站的设置和作业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必要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监测站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码头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深圳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19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家海洋局东莞海洋环境监测站验潮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