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策文件 > 许可公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220千伏中堂燃气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穿越倒运海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7-15 15: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

粤交航政函〔2021〕24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220千伏中堂燃气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穿越倒运海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 

  关于东莞220千伏中堂燃气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穿越倒运海水道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东莞220千伏中堂燃气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位于东莞市,拟采用顶管隧道方式穿越倒运海水道,并穿越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顺盈纸厂码头,隧道上距槎滘大桥约200米,下距中堂水道汇流口约420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河面宽约270米,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情况和隧道建设条件,在采取顶管施工、增大埋设深度、保证相邻建筑物安全等措施的前提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东莞220千伏中堂燃气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过倒运海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0吨级货船(49.9米×15.6米×2.8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集装箱船(49.9米×12.8米×2.2~3.6米)、自卸砂船(58.0米×10.8米×2.8~3.0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取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隧道处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3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埋置深度《航评报告》论证提出隧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不高于-10.75米。设计采用顶管隧道方案,隧道外径4.14米,隧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顶高程均不高于-15.55米,最小埋深9.16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以及隧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疏浚,以及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13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220千伏中堂燃气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穿越倒运海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