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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港荃湾港区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7-16 18:0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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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24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港荃湾港区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惠州港能源码头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港荃湾港区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工程位于惠州港荃湾港区荃湾作业区南段岸线,与南侧拟建荃美石化码头距离约30米。码头所处海域宽阔,海床总体稳定,水深良好,未占用规划主航道,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荃湾港区进港主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5万吨级。码头设计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顺岸式布置,前沿线总长280米;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75米,其边线与现状荃湾作业区东支航道的最小间距约260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于码头前方,直径460米,回旋水域需利用主航道,且与荃美石化码头回旋水域有部分重叠;船舶利用荃湾港区进港东支航道、主航道和马鞭洲航道进出港。根据《惠州港荃湾港区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码头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和船舶操纵模拟试验研究成果,码头港池开挖对周边水域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有限,但船舶进出作业对航道通航有一定影响,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码头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码头作业水域、进出港航道等维护管理;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惠州市交通局实施监督核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15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港荃湾港区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