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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门港新会港区穗花码头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0-08 17:31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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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32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门港新会港区穗花码头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穗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关于江门港新会港区穗花码头改扩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拟

  建码头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崖门水道左岸原址改扩建,距离上游江门裕大管桩有限公司专用码头约80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阔,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码头由500吨级散货泊位改建为5000吨级通用泊位,采用高桩梁板结构,使用港口岸线153米。码头前沿线顺岸布置,其边线与主航道的最小间距为780米;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38米,其边线与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742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于码头前方,直径为248米,其外边线与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494米;本工程与江门裕大管桩有限公司专用码头共用进港航道,进港航道宽81米。根据《江门港新会港区穗花码头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码头改扩建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但本工程与江门裕大管桩有限公司专用码头共用进港航道,船舶进出作业对江门裕大管桩有限公司专用码头有一定影响,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改扩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水域维护;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1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门港新会港区穗花码头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