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策文件 > 许可公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中澎三海上风电场项目场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0-08 23:0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粤交航政函〔2021〕32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中澎三海上风电场项目场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汕头市濠江区潮电八期新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汕头中澎三海上风电场项目场址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汕头中澎三海上风电场项目拟建设海上风电机、海上换流站、陆上换流站等。汕头中澎三海上风电场项目场址位于汕头市南澳岛东南面海域,距南澳岛约38海里。拟建风电场所处海域宽阔,水深良好,海床总体稳定,风电场远离规划航道,场址选址满足《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风电场布置在离岸较远且水深良好的海域内,与汕海航道、前汕航道、布一航道最小距离分别约37.8海里、38.6海里、38.2海里,远离航道边缘,风机基础采用桩式结构。根据《汕头中澎三海上风电场项目场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风电场址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风电场址布置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电缆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本项目海缆需另行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