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策文件 > 许可公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0-09 14:4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粤交航政函〔2021〕32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梅州市梅县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梅州市韩江右岸,上距单竹窝水电站2.4千米,下距秋云大桥约440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约160米,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拟建工程内容包括码头和护岸,码头设计采用重力式实心方块结构,顺岸布置;码头前沿线与堤岸基本齐平,总长115米,码头前沿线边线与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95米;前沿停泊水域宽12米,其边线与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83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于码头前方,垂直于水流方向的宽度为55米,沿水流方向的总长度为156米。护岸布置在码头两侧,上游侧59米,下游侧33米,护岸设计采用重力式实心方块结构,护岸前沿与码头前沿基本齐平。根据《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码头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有限,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拟建码头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对运营船舶的管理,严格控制船舶进出和靠泊,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水域维护;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梅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梅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1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