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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20千伏明中线等线路部分塔段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12 14:5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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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36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20千伏明中线等线路部分塔段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 

  关于220千伏明中线等线路部分塔段迁改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220千伏明中线等线路部分塔段迁改工程包括220千伏明中甲乙线、110千伏迪中线、110千伏迪华线和110千伏迪白甲乙线的迁改。

  拟建220千伏明中甲乙线、110千伏迪中线(与220千伏明中甲乙线同塔)和110千伏迪华线分别在城际快速轨道石岐河特大桥下游约52米、2.1千米处跨越石岐水道。工程所处河段河道较为顺直,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线路采用一档过河方案,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拟建110千伏迪白甲乙线拟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在城际快速轨道石岐河特大桥下游约1.1千米处穿越石岐水道。工程所处河段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且远离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IV级。《220千伏明中线等线路部分塔段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500吨级货船(49.9米×10.6米×2.5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货船(67.5米×10.8米×1.6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跨河电缆跨越石岐水道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3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过河电缆穿越石岐水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20米。

  (三)通航净高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跨越航道处最小通航净高。设计方案提出的工程线路实际通航净高均大于最小通航净高,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1。

  (五)管道埋设方案《航评报告》论证提出过河缆线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的结论,即穿越石岐水道处管道顶部高程应不高于-6.6米。设计方案提出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在穿越石岐水道处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6.6米,最小埋深为6米。管道埋设要求和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以及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11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20千伏明中线等线路部分塔段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