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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伦教至容桂给水管道连通项目-南国西路至桂洲大福路段DN1200给水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22 17: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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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38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伦教至容桂给水管道连通项目-南国西路至桂洲大福路段DN1200给水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伦教至容桂给水管道连通项目-南国西路至桂洲大福路段DN1200给水管道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伦教至容桂给水管道连通项目-南国西路至桂洲大福路段DN1200给水管道工程拟采用沉管施工方式分别在安利特大桥上游约210米穿越顺德支流、在容桂大桥上游约80米处穿越容桂水道。工程所处各河段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且远离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伦教至容桂给水管道连通项目-南国西路至桂洲大福路段DN1200给水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穿越顺德支流处、容桂水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04米、0.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穿越顺德支流处、容桂水道处管道顶部高程分别应不高于-6.44米、-8.00米。设计方案提出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在穿越顺德支流处航道和适航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顶高程均不高于-6.44米(水平长度142米,最小埋深3.0米),穿越容桂水道处航道和适航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顶高程均不高于-8.00米(水平长度为241米,最小埋深2.8米),管道埋设要求和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相邻桥梁等建筑物的关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以及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19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伦教至容桂给水管道连通项目-南国西路至桂洲大福路段DN1200给水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