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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洪梅作业区盈安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25 21:42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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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40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洪梅作业区盈安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东莞市盈安码头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洪梅作业区盈安通用码头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拟

  建码头工程位于大汾北水道汇入东莞水道的汇流口上游500米右岸,毗邻下游洪梅钢材城码头,距离下游金鳌沙油码头约430米。码头所处水域宽阔,河床基本稳定,水深良好,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本工程拟建设4个泊位,泊位总长303米,占用岸线224米。新建的1#和4#泊位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顺岸式布置,码头前沿线与下游洪梅钢材城码头前沿线齐平,其边线与规划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100米;停泊水域均宽32米,其边线与规划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68米。2#、3#泊位利用原有岸线,不新增使用岸线,停泊水域布置在现有的“挖入式”港池内,且2#泊位与3#泊位不同时作业,其停泊水域在1#和4#泊位停泊水域前沿线连线范围内。4个泊位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于码头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288米,垂直水流方向长135米。回旋水域需利用部分主航道,且与洪梅钢材城码头港池水域部分交叉。根据《东莞港沙田港区洪梅作业区盈安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码头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及做好相应的助航标志设置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码头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船舶进出和作业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加强瞭望和警戒;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24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洪梅作业区盈安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