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1〕39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翠亨新区滨河整治水利工程(北部标段第三阶段水利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中山翠亨新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翠亨新区滨河整治水利工程(北部标段第三阶段水利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起步区岸,工程内容包含马鞍岛东北侧和西北侧海堤加固工程。本次加固长度10.306千米,其中:加固东北侧海堤总长3.993千米;西北侧海堤总长7.392千米,本次加固6.313千米。工程所处航段海床总体稳定,水流条件良好,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翠亨新区滨河整治水利工程(北部标段第三阶段水利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工程平面布置加固后的海堤沿现状海堤退后10-250米布置,不超出现状岸线,堤脚采取抛石加固,护脚外缘距横门西水道航道边线的最小间距约70米,距横门东水道航道边线的最小间距约110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桥梁、码头及管线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残留物,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24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翠亨新区滨河整治水利工程(北部标段第三阶段水利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