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1〕43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沿江高速前海段与南坪快速衔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关于沿江高速前海段与南坪快速衔接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沿江高速前海段与南坪快速衔接工程包括沿江高速前海段下沉改造工程、收费站北移工程和南坪快速衔接工程,涉水部分分别为沿江主线隧道、南坪快速衔接大铲湾(A/B匝道)和南坪快速衔接沿江高速(C/D匝道)。沿江高速前海段下沉改造工程位于前海湾水域,拟采用沉管隧道方式穿越前海湾水域,与大铲航道前海湾航段边线的最小间距约500米;A/B匝道、C/D匝道隧道工程采用盾构工艺穿越前海湾水域,与大铲航道前海湾航段边线的最小间距分别约250米、1200米。工程位于前海湾湾内,海床基本稳定,且避开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选址基本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根据相关文件,工程穿越的前海湾水域规划以近海旅游观光和交通服务为主。《沿江高速前海段与南坪快速衔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500客位游船(44.0米×8.2米×2.1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游艇(36.0米×9.0米×2.1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取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隧道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1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埋置深度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隧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隧道顶高程要求。设计方案提出隧道均埋置于河床内,沿江主线隧道预留2处通航通道(YA-YB段和YC-YD段),规划航道宽度88米,YB-YC为非通航水域,A/B匝道、C/D匝道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拟建隧道埋设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1。
表1 隧道埋设深度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相邻码头等建筑物的关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以及隧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三)拟建隧道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对既有沿江高速前海湾段桥梁进行拆除,清理拆除工程产生的水中遗留物,桥梁桩基采用切割法施工,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桥墩(75#-80#桥墩、28#-35#桥墩)桩基切割至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1米,即-5.44米以下,其余水上部分桩基切割至规划的前海湾清淤底标高以下1米,即-4.19米以下,以确保航道通航安全。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临时钢围堰和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深圳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