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1〕45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岸排洪渠(留诗山段)生态廊道工程跨东岸冲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东岸排洪渠(留诗山段)生态廊道工程跨东岸冲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东岸排洪渠(留诗山段)生态廊道工程拟在东岸冲建设两座拱形景观桥连接中山公园,包括1号景观桥和2号景观桥。拟建1号景观桥为单孔景观拱桥,拟在旧东岸水闸下游约50米处一孔跨越东岸冲,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河面宽约35米,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拟建2号景观桥为五孔景观拱桥,拟在旧东岸水闸下游约850米处跨越东岸冲,距离下游拟建新东岸水闸约200米,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工程所处河段河道较为顺直,河面宽约68米,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拟建桥梁存在与上游旧东岸水闸、下游拟建新东岸水闸间距较小等情况,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以下简称《通航标准》)有关要求,但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并按《通航标准》有关要求,在桥梁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等措施的前提下,基本同意设计提出的跨河桥梁的选址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根据相关文件,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等外航道(我省VIII级)。《东岸排洪渠(留诗山段)生态廊道工程跨东岸冲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30吨级船舶(24.0米×4.5米×0.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渔船(6.0米×2.0米×0.3米)、游船(8.0米×2.5米×0.3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32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87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均采用单孔单向通航方案,通航净宽应不小于17米、净高应不小于4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拟建1号景观桥和2号景观桥通航孔跨径分别为41.8米和22米,通航净宽分别为21米和17米,净高均为4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安全。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临时围堰和清除施工残留物。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海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