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2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工程位于河源、惠州市,拟对跨越东江、公庄河、新丰江的桥梁进行扩建。拟扩建桥梁所处河段岸线、河势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部分桥梁选址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运营、保护与相邻涉水设施相互影响,桥梁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等措施的前提下,基本同意设计提出的各跨河桥梁的选址方案,详见表1。
表1 工程跨越航道位置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工程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三)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空尺度要求,设计提出拟扩建的长深高速东江大桥、公庄河大桥、新丰江大桥分别采用单孔双向、双孔单向、单孔双向通航方案,实际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净宽为垂直水流方向投影的净宽)均大于最小通航净空尺度,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其中东江大桥的通航孔桥墩应按不小于2000吨级船舶撞击设防。
(二)为确保桥梁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码头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安全。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临时钢便桥、钢围堰和清除施工残留物。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港口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25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