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4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台山市嘉新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工程专用航标的批复
台山市嘉新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置台山市嘉新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工程专用航标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设置台山市嘉新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工程专用航标,在一期码头前沿上游端码头面设置1座专用灯桩,在一期码头下游约15米的靠船桩处设置1座专用灯桩,在二期码头前沿上游端和下游段的码头面各设置1座专用灯桩,共4座。专用灯桩高5.5m,桩身贴黄色反光膜,灯质为黄色单闪光、周期4秒。
二、航标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须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投入使用。
(二)你单位要落实专用航标维护管理责任。专用航标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维护管理,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专用航标维护情况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备案,按规定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专用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专用航标设置后,如需调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