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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码头靠泊能力核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2-02-18 17:15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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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基建字〔2022〕5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码头靠泊能力核定的批复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报广澳港区二期工程码头靠泊能力核定申请的请示》(汕市交〔2022〕9号)及相关资料等收悉。根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交水发〔2014〕34号)的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码头减载靠泊15万吨级集装箱船,减载靠泊主要限定条件详见附件。

  二、港口经营企业应执行《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核定的各项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装卸设备作业方案、应急预案及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其他限定条件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制定完善操作规程,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三、要严格执行动态管控,保障减载靠泊要求条件不降低,以确保安全,减载靠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30年。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码头设施状况良好;加强码头水域的观测维护及潮汐资料收集,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通航安全和码头运营安全。

  四、你局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要求港口经营企业按照核定的靠泊能力组织生产。


  附件:码头减载靠泊主要限定条件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2月17日

  

  相关附件:

  码头减载靠泊主要限定条件表.wps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港广澳港区二期工程码头靠泊能力核定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