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9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淇澳大桥等5座大型桥梁被动防船撞设施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珠海市东部公路事务中心:
关于淇澳大桥等5座大型桥梁被动防船撞设施建设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工程拟对五座桥梁(位置详见表1)通航孔及部分非通航孔桥墩加装防撞设施,工程所处河段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水深条件良好。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航安全需要,原则同意在通航孔桥墩处(桥墩上下游侧)设置防撞设施。
表1 工程所处位置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淇澳大桥等5座大型桥梁被动防船撞设施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平面布置和尺度
本项目拟对淇澳大桥、横琴大桥、井岸大桥、井岸二桥和鸡啼门大桥5座大桥增设被动防撞设施。
淇澳大桥在通航孔13#、14#桥墩现状承台顶部增设防撞墙,并在承台处布置厚度为0.8米的连续矩形复合材料防撞护舷。加装防撞设施后通航孔净宽为304.4米,较原桥通航孔净宽306米减少1.6米,但仍大于论证提出的1000吨级海轮单孔双向通航净宽168.5米要求;承台顶高程由3.658米提升至5.658米。非通航孔10#、11#、12#、15#、16#、17#桥墩采用独立式防撞墩,并外包复合材料防撞护舷,防撞墩桩基均采用疏水结构。
横琴大桥在通航孔21#桥墩布置厚度为1米的L形复合材料护舷,在通航孔20#、22#桥墩承台上下游约4.5米处设置独立式防撞墩,并在承台及防撞墩外包厚度为0.8米的复合材料防撞护舷。加装防撞设施后,通航孔净宽为105.6米,较原桥通航孔净宽107.4米减少1.8米,但仍大于论证提出的3000吨级海轮双孔单向通航净宽100.6米要求。在非通航孔19#、23#桥墩设置独立式防撞墩,并外包复合材料防撞护舷。
井岸大桥在通航孔4#、5#、6#及非通航孔7#桥墩承台上下游约3.5米处设置独立式防撞墩,加装防撞设施后不改变原桥通航孔净宽。
井岸二桥在通航孔16#、17#、18#桥墩现状承台顶部增设防撞墙,并在承台处布置厚度为0.8米的连续矩形复合材料防撞护舷,保留非通航孔15#、19#墩现状防撞护舷。加装防撞设施后通航孔通航净宽为70.6米,较原桥通航孔净宽72.2米减少1.6米,但仍大于论证提出的Ⅲ级航道双孔单向通航净宽55米要求。通航孔承台顶高程由3.158米提升至4.658米。鸡啼门大桥在通航孔11#、12#、13#桥墩设置多级目标耗能防撞套箱,加装后桥墩总宽度为10.8米;在非通航孔10#、14#桥墩采用原桥结构加强,并外包复合材料防撞护舷;在非通航孔15#、16#、17#桥墩设置独立式防撞墩,并外包复合材料防撞护舷。加装防撞设施后,通航孔净宽为79.2米,较原桥通航孔净宽83.6米减少4.4米,但仍大于论证提出的Ⅲ级航道双孔单向通航净宽55米要求。
根据《淇澳大桥等5座大型桥梁被动防船撞设施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防撞设施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防撞设施的设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井岸大桥防撞设施未减少通航孔现有净宽尺度,淇澳大桥、横琴大桥、井岸二桥、鸡啼门大桥通航孔净宽虽略有减少,但仍能满足现状通航要求,拟建工程对航道现状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防撞设施的安装,统筹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调整、设置,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防撞设施及其他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海、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