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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荃湾港区500吨级海上应急设备库基地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5-06 19:55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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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15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荃湾港区500吨级海上应急设备库基地工程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惠州市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荃湾港区500吨级海上应急设备库基地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惠州荃湾港区500吨级海上应急设备库基地工程位于惠州港荃湾港区荃湾作业区,东南侧紧邻荃湾港区10万吨级多用途码头,距西北侧海事基地码头200米。工程所处位置水域宽阔,海床总体稳定,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澳头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00吨级。拟建码头采用联排灌注桩单锚板桩结构,占用岸线长148米,顺岸布置2个500吨应急工作船泊位,兼顾停靠一艘5000吨级散杂货船。码头停泊水域宽38米,其边线与规划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120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于码头前方,直径248米,回旋水域需利用澳头航道。船舶利用茎湾港区作业区西支航道、澳头航道及10万吨级多用途码头的部分港池水域进出港。根据《惠州荃湾港区500吨级海上应急设备库基地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研究成果,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有一定影响,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码头作业水域、进出港航道等维护管理;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核查。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并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7日